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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460/2024-00211 文件編號: 浙科發監〔2024〕39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生成日期: 2024-12-09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檔案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1-26 11:29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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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科技局,省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技活動監管機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現將《浙江省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檔案局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經信廳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

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

2024年12月9日

浙江省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科技活動監管機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營造良好科研創新生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科研誠信主體:

(一)科技人員,即直接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

(二)科技活動咨詢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咨詢評審專家”),即為科技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三)科技活動承擔單位,即具體開展科技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檔案是指客觀反映科研誠信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中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履行科研合同義務等科研誠信狀況的信息記錄。

第四條 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協同。在省委科技委領導下,省科技廳加強對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應用管理的統籌協調,堅持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檔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客觀。科研誠信檔案涵蓋科研誠信主體在參與科技活動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誠信信息,堅持應歸盡歸,客觀準確。

(三)數字賦能。加強科研誠信信息的標準化建設,通過平臺互聯互通等數字化手段推動數據自動獲取、成果無感通用,提升科研誠信檔案建設管理利用效能。

(四)強化應用。加強科研誠信檔案在各類科研誠信前置審核中的應用,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活動的必備條件,建立聯合懲戒機制,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統籌指導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工作,牽頭編制科研誠信評價指引與檔案信息目錄,統籌建設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信息收集和記錄,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科研誠信信息歸集和管理,利用科研誠信檔案開展科研誠信評價,推進科研誠信檔案跨部門、跨地區應用。省檔案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科研誠信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省科技廳制定科研誠信評價指引與檔案信息目錄,負責本系統科研誠信信息歸集,推進本部門科技計劃管理等系統與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加強科研誠信檔案在相關工作中的應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科技局負責本地區科研誠信信息歸集,推進本地區科技計劃管理等系統與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互聯互通,加強科研誠信檔案在相關工作中的應用。

第八條 科技活動承擔單位負責本單位科研誠信信息的收集和記錄,按規定及時填報,加強科研誠信檔案在相關工作中的應用。

第三章 檔案內容

第九條 科技人員的科研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所在單位、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等基礎信息。

(二)科技活動經歷信息。主要包括承擔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及完成情況、作為平臺負責人承擔的創新平臺建設及績效評價和考核情況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項目組織實施、平臺建設管理、科技獎勵申報、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活動中違反科學道德準則、科研活動規范、科技活動管理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不良記錄,科技活動違規失信處理情況和其他科技行政處罰等科研誠信相關信息,記入公共信用檔案中的嚴重失信名單等信息,以及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勵類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動績效評價優秀、獲得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設立的表彰獎勵等相關信息。

(五)其他相關科研誠信信息。

第十條 咨詢評審專家的科研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所在單位、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等基礎信息。

(二)咨詢評審經歷信息。主要包括為各類科技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及專家履職評價結果。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不遵守咨詢評審紀律、出具不當咨詢評審意見等不良記錄,科技活動違規失信處理情況等科研誠信相關信息,記入公共信用檔案中的嚴重失信名單等信息,以及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勵類信息。主要包括當選院士、省級特級專家,參與科技活動獲得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設立的表彰獎勵等相關信息。

(五)其他相關科研誠信信息。

第十一條 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的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

(二)科技活動經歷信息。主要包括本單位承擔的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及完成情況、創新平臺建設及績效評價和考核情況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未按規定建設與落實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制度,在項目實施管理、平臺建設管理、科技獎勵申報、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活動中未認真落實日常管理責任、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不良記錄,科技活動違規失信處理情況及其他科技行政處罰等科研誠信相關信息,記入公共信用檔案中的嚴重失信名單等信息,以及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守信激勵類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動績效評價優秀、獲得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設立的表彰獎勵等相關信息。

(五)其他相關科研誠信信息。

第四章 歸集管理

第十二條 依托省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統一歸集全省科研誠信信息,采用有關技術手段聚合、固化和歸檔,形成以科研誠信主體為對象的科研誠信檔案,落實系統運維工作,確保檔案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條 科研誠信信息通過系統自動獲取、人工填報、部門匯交等方式歸集:

(一)從科技大腦及省科技管理運行平臺等系統自動采集科技活動經歷、咨詢評審經歷信息和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組織實施、中期評估、驗收評價、監督檢查等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中產生的科研誠信相關數據。

(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通過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填報本單位科研誠信檔案相關信息,科技活動違規失信信息原則上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填報,其中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應在處理決定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填報。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市、縣(市、區)科技局應督促本系統、本地區的科技活動承擔單位及時填報。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未按規定填報相關科研誠信信息的,納入科研誠信檔案管理不良記錄。

(三)從科技部、省公共信用工作機構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定期采集科研誠信信息、科技行政處罰信息等信息。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落實專人負責對歸集的科研誠信信息進行完整性、規范性審核,做好相關信息記錄、文件材料及元數據的整理、歸檔和保管,確保科研誠信檔案規范統一、管理有序。

第十五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科技活動承擔單位在科研失信調查處理等科研誠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歷史記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五章 評價應用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以科研誠信檔案為基礎對科技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狀況開展評價。評價從基本情況、履約履責、遵紀守法、守信激勵等四個維度開展,評價得分區間為0-1000分,科研誠信級別設A、B、C、D、E五級。科研誠信評價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條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科技活動承擔單位應將誠信審核作為各類科技計劃實施、科技獎勵、評選表彰、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職務晉升、學歷學位授予、咨詢評審專家資格管理等工作的前置程序,依據科研誠信狀況,對相關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 對A級科研誠信主體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在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參與咨詢評審活動、評獎評優、崗位聘用、職務晉升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在日常管理中,給予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

(三)在監督檢查中,降低檢查幾率;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九條 對D級以下科研誠信主體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在項目評審、行政審批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二)在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對E級科研誠信主體,被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除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可根據不同失信行為情形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懲戒措施:

(一)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二)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三)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四)終止或撤銷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五)撤銷相關學術獎勵、榮譽,追回獎金;

(六)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推動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與各類科技計劃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在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中自動推送相關主體科研誠信信息,實現“無感審查”。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誠信主體可登錄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在線查閱自己的科研誠信檔案。科研誠信主體對科研誠信檔案內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提出異議申請,由省科技廳會同歸集單位進行審核并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其他單位科研誠信主體的科研誠信檔案,需登錄省科研誠信檔案管理平臺提交查閱申請,根據查閱權限審批通過后可在線查閱。

第二十四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評價與檔案建設管理應用的要求,加強檔案的保密管理。對未按規定歸集科研誠信信息,未按規定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和分級分類管理,擅自泄露科研誠信檔案內容或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規依紀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件:浙江省科技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科技活動承擔單位科研誠信評價指引(2024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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