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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460/2024-00210 | 文件編號: | 浙科發政〔2024〕32號 |
發布機構: |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31 |
各設區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與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全省軟科學研究水平和服務決策效能,省科技廳對2010年出臺的《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政〔2010〕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10月31日
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和項目(以下分別簡稱“軟科學計劃”和“軟科學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務決策效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計劃是為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服務的專項科技計劃,旨在服務我省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推進省域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提供支撐。軟科學計劃不支持純技術理論、純自然科學理論、純人文科學研究以及其他非應用性研究。
軟科學項目重點支持與我省科技創新有關的戰略規劃、資源布局、產業創新、體制改革、政策法規、政府管理等方面研究,以及重大事項實施方案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論證等。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是軟科學計劃和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軟科學計劃政策、制度的制定修訂和管理平臺建設工作,負責軟科學項目規劃布局、指南編制和申報、立項、驗收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并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受理、評審、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具體工作。
省委科技委員會成員單位等省直部門、各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高校院所以及經省科技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單位是軟科學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歸口管理的項目初審推薦、推動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受委托開展驗收等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下分別簡稱“承擔單位”和“負責人”)負責軟科學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請、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驗收、條件保障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條 軟科學項目分為重大、重點和一般項目。根據需要,可調整項目類別設置。
重大項目包括中國工程科技發展戰略浙江研究院戰略咨詢項目(以下簡稱“戰略咨詢項目”),由省委科技委員會和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委政策研究室、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等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提出的全局性、戰略性項目以及根據重大決策需要一體設計、系統布局的體系化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體系化項目”)。
重點項目包括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凝練的,或省科技行政部門、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委科技委員會成員單位主動設計的重要領域研究項目,以及經公開征集、遴選對決策具有較大支撐作用的項目。
一般項目包括圍繞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涉及科技創新的重要問題,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委科技委員會成員單位提出或項目申報人根據申報指南自主提出的研究項目。
第五條 軟科學項目管理強化需求導向選題機制、問題導向研究機制、實效導向評價機制,完善競爭性和穩定性支持相結合的資助機制,強化研究組織化程度。
第二章 申報主體
第六條 申報軟科學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具有相應研究隊伍和組織實施及保障能力。根據需要,重大項目可由省外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牽頭申報。不受理公民以個人名義申報。
(二)申報單位和申報人不在科研嚴重失信行為懲戒期,無相關經濟、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三)項目第一申報人應具備相應研究和組織管理能力,如非項目申報單位全職研究人員的,應與項目申報單位約定投入申報項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全時工作量的50%以上。
(四)每位申報人作為第一申報人每年限報1項,作為主要參加人員不得超過2項(包括在研項目)。
鼓勵申報單位與非本省研究機構開展合作研究。
第七條 省軟科學實驗室是由我省優勢研究群體組成,面向科技創新重要領域,持續深入開展前瞻性、引領性有組織軟科學攻關,善于承擔重點、難點問題的應急性研究任務,是支撐科技創新重大決策的戰略研究力量。申報省軟科學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單位原則上應為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鼓勵跨單位整合資源,集聚優勢研究力量,一般可由2-3家單位聯合申報。
(二)具有明確的軟科學研究領域及方向,在全省同領域、同方向具有明顯優勢和權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較大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并對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重大決策發揮重要支撐作用。
(三)省軟科學實驗室負責人原則上應為依托單位的全職人員,具備履職所需的良好素質。在科研一線工作,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學術水平在業內具有較高公認度,或具有10年以上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研究機構或科技行政部門工作經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領導團隊開展工作;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具有穩定且跨學科的研究團隊,且團隊規模一般不小于10人,其中至少有5名為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員。團隊成員中依托單位全職人員比例不得低于50%。
(五)具有科學的建設規劃、可行的實施方案、規范的管理制度、必備的基礎設施和條件保障等。
(六)依托單位和研究團隊應符合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有關要求。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一般以公開競爭、擇優委托等方式組織實施立項工作。
為完成國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有關科技創新決策部署的指令性、臨時性重大研究需求,以及省科技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的重大、緊急研究需求,省科技行政部門可采取“一事一議”、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具備相應研究能力的團隊開展研究。對特別重大、特別緊急的項目可實行即時立項資助機制。
第九條 提出選題需求的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和省科技行政部門及省委科技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需求凝練和項目主動設計工作,并參與相關項目立項評審、項目驗收等關鍵節點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征集和確定選題等統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公開競爭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編制和發布指南。省科技行政部門圍繞戰略、規劃、決策等需求,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征集、篩選、凝練機制,系統編制和發布年度申報指南,還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編制和發布專題性指南。
(二)申報受理。根據申報通知,在線提交經項目申報人簽字、項目申報單位蓋章的項目申報材料,對遵守國家安全、知識產權、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等相關法律和規定情況作出說明和承諾。項目申報人和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項目由多家單位聯合申請的,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條件保障等,并由項目申報人和申報單位(參與單位)對上述情況做出書面承諾。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行政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所受理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申報單位、申報人科研誠信情況,以及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進行復核。在形式審查中,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對申報單位、申報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報單位和申報人、說明原因。
(四)專業評審。省科技行政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專業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評審專家由行業、專業領域專家等組成,可視情邀請項目研究需求方代表參與評審。重大項目采用會議評審形式,需要并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應組織專項論證,在確定研究目標、內容后,按照我省招投標有關規定進行招標。重點和一般項目采用網絡評審形式。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研究選題是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研究內容是否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預期結果和成果形式是否具有決策參考價值、研究方案和進度安排是否合理、申報人和申報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能力等。
(五)研究審定。省科技行政部門綜合年度重點任務、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研究,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
(六)立項公示。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擬立項項目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7天。
(七)項目下達。省科技行政部門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
第十一條 擇優委托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任務確定。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以及省科技行政部門圍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科技創新重點工作任務提出項目委托需求,明確任務內容,包括項目依據、研究內容、研究成果、研究經費等,在與相關單位對接和調研基礎上,確定項目意向承擔單位。
(二)通知申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向項目意向承擔單位發送申報通知,項目意向承擔單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三)專家論證。省科技行政部門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以會議評審形式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評審專家產生方式及評審內容參照公開競爭項目。
(四)研究審定。省科技行政部門綜合年度重點任務、專家論證意見、項目意向承擔單位資格條件,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委托單位。
(五)立項公示。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擬立項項目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7天。
(六)項目下達。省科技行政部門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書。
第十二條 省軟科學實驗室一般以擇優委托方式確定承擔單位,根據需要也可采用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在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程序基礎上,還應實地考察了解情況。對省軟科學實驗室重點評審研究基礎、研究方向與特色、負責人組織管理能力、人才隊伍能力與結構、基地建設規劃、承擔單位科研環境和保障條件等情況,特別是主攻方向及研究成效與重大決策需求的匹配度。對批準建設的,列入“浙江省軟科學實驗室”序列,并正式掛牌運行。
第十三條 省軟科學實驗室圍繞我省科技創新重大決策需求凝練研究選題、提出項目布局,經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核論證后以定向委托體系化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由省軟科學實驗室自主確定體系化項目子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支持省軟科學實驗室承擔應急性研究任務。支持省軟科學實驗室圍繞主攻方向和重大決策需求申報項目,省軟科學實驗室可在依托單位每年申報限額外另申報1項軟科學項目。支持省軟科學實驗室自籌經費開展研究,省軟科學實驗室自籌經費項目經審核后可認定為省軟科學研究項目,但不予資助。
第四章 過程與驗收管理
第十四條 軟科學項目實行合同書管理。立項文件下達后,負責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省科技行政部門完成合同書簽訂工作,明確研究內容、績效目標、研究人員、預期成果、科研誠信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并按要求組織實施。負責人逾期未提交或簽訂合同書的,視同放棄立項支持。
合同書的研究內容、研究人員應與申報書保持一致,績效目標不得低于申報書??冃繕酥?,取得省級黨委、政府研究機構等廳局級及以上機關出具的成果應用、推廣評價意見等決策支撐證明材料應作為約束性指標。
項目由多家單位聯合申報的,第一申報單位要與參與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資金安排、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十五條 軟科學項目一經批準,合同書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由負責人書面報承擔單位同意,并經歸口管理單位核準后,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參照浙江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項目驗收專家組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三類。軟科學項目的研究期限自合同書約定之日起為期1年。
重大項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重點、一般項目可按承擔單位屬地或項目管理歸口,委托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省級歸口管理單位或專業機構組織驗收。
驗收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的,不予驗收。項目驗收所提交的成果應在項目研究期限內產生,并于項目驗收前取得或發表。與項目研究內容無關的成果不得納入驗收資料。同一科研成果不得重復用于不同項目的驗收。會議驗收應由負責人或排名前3位的項目組成員匯報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省軟科學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機制,以5年為一個建設評估周期,評估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省軟科學實驗室建設期評估重點主要包括:研究任務進展、研究成果和社會效益、決策建議及采納、團隊建設與人才培養、合作交流與品牌影響、依托單位科研環境和條件保障、用戶滿意度等情況。
評估結果分為四類:“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進入下一個周期,“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對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成果與應用
第十八條 軟科學項目研究成果,除合同書另有約定外,為省科技行政部門和承擔單位共同擁有。項目形成的報告、論文、專著、數據知識產權等成果及申報各類獎勵材料應注明由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資助。中文標注:“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Soft Science Research Program of Zhejiang Province”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十九條 加強軟科學研究成果宣傳、推廣、應用,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研究成果,對具有較大決策參考價值的研究成果和相關信息,報科技部等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決策參考。鼓勵軟科學研究形成的數據知識產權開展多場景復用。
第二十條 強化對優秀軟科學研究成果的激勵,匯編年度優秀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褒獎。對決策管理發揮重大支撐作用的優秀成果,可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六章 經費、績效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軟科學項目省財政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支持對象、范圍、方式以及預算、資金和績效管理、監督檢查按照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省科技計劃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執行。
補助經費實行前補助(無償資助),一次性審定核撥。在申報預算時,間接費用可按最高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60%的比例編制。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不超過30%。項目通過驗收后,可根據評價結果調整間接費用比例。評為“優秀”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評為“良好”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50%;評為“合格”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對具備條件的承擔單位,在完善內部管理基礎上,經省科技行政部門批準后可探索實施軟科學項目經費“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申報項目時不再編制預算,項目資金不設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比例,具體由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協商確定?!鞍芍?負面清單”管理具體規定由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軟科學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承擔單位、負責人褒獎及后續支持的依據,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采取一定范圍內通報、暫緩撥款、限制申報等方式進行處置。軟科學項目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按我省科研誠信、學風作風建設和科技倫理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軟科學項目在立項和驗收公示環節受理異議,異議單位、個人應注明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書面向省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線索等材料。不得惡意異議、誣陷異議。
省科技行政部門受理異議后,向相關歸口管理單位發出異議轉辦函。歸口管理單位負有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的義務,應按期反饋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省科技行政部門對歸口管理單位提交的異議處理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復審。歸口管理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省科技行政部門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在處理立項公示異議時,如歸口管理單位在下一立項工作節點前無法提交異議處理材料的,相關項目應中止立項。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的申報材料和研究項目,應按保密規定進行申報、評審、實施和驗收。研究成果發表和使用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軟科學項目管理全過程實行回避制度。
(一)在申報、評審、驗收、評價、監督檢查和異議處理等各環節,與項目成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回避。
(二)與項目成員有直接利害關系,或申報人、負責人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回避的專家應當回避。
(三)項目管理人員和相關專家,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護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抄錄和留用項目資料,不得泄露專家信息、評審意見和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并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戰略咨詢項目管理按中國工程科技發展戰略浙江研究院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墩憬≤浛茖W研究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政〔20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軟科學研究計劃和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