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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489460/2024-00209 文件編號: 浙科發金〔2024〕28號
發布機構: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生成日期: 2024-08-30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5-01-26 11:17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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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基礎研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機制,提升省自然科學基金及其聯合基金資助效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等文件,省科技廳、省基金委對2020年出臺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科金發〔2020〕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4年8月30日

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的使用與管理,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機制,提升省基金及其聯合基金資助效能,為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事業發展提供科學支撐,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省基金主管部門,對省基金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基金資助計劃、項目設置和評審、立項、監督等組織實施工作。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承擔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負責省基金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依托單位負責組織與管理本單位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實施等工作,應具有浙江省境內的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能力及省基金項目管理條件,并完成注冊程序。項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申請省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應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并完成注冊程序。

第三條 省基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資助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資助機制。

第四條 省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浙江省財政撥款,同時積極吸納多元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各級政府部門、相關行業和其他法人組織等聯合資助方(以下簡稱“聯合方”)出資設立省基金聯合基金,鼓勵聯合方單獨出資。

第二章 資助體系

第五條 省基金設立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探索項目、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杰青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基項目”)、學術交流項目、聯合基金項目等項目類型,根據需要可適時作出調整。

第六條 重大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研究基礎好、創新實力強的科研人員及團隊,依托高能級科創平臺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學研究,提出原創基礎理論,掌握底層技術原理,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或雙聘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三)具備省部級或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支撐條件(不含管理科學);

(四)應結合指南要求,提出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

(五)年度申請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重點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有較好研究基礎、較強創新實力的科研人員及團隊圍繞已有較好基礎的研究方向和優勢學科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推動在優勢領域或重要領域取得突破。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年度申請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探索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主要支持科研人員在省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自由探索,推動各學科均衡發展。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或雙聘人員;

(二)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

(三)年度申請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杰青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突出成績和具有明顯創新潛力的青年科研人員,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培育青年學術骨干。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人員;

(二)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40周歲、女性未滿42周歲,且申請當年1月1日前未獲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或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

(四)具備省部級或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支撐條件(不含管理科學);

(五)年度申請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青基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專項支持尚未獲得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青年科研人員在省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自由探索,激發創新思維,培育青年科技人才。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全職人員;

(二)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

(三)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42周歲,且申請當年1月1日前未獲省基金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

(四)年度申請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學術交流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1年,主要支持圍繞我省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發展的重大需求開展的戰略研究和學術合作交流研究,包括與省基金發展相關的戰略與管理研究、圍繞重點學科領域開展的學術研討和國際合作活動等,旨在強化戰略研究、啟迪學術思想、共享科技信息、創造合作機遇、推動學科交叉融合。具體按照省基金學術交流項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聯合基金項目可設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探索項目、青基項目等類型,根據實際需要,可協商確定其他項目類型。聯合基金項目按照本管理辦法及聯合基金合作協議有關約定執行。

省基金委一般按照不高于企業出資額1/4的比例出資,與冠名企業和其他聯合方一般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出資,與山區海島縣所在地的聯合方可按照不高于1/2的比例出資。聯合方一般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出資不低于5000萬元的聯合方可給予聯合基金冠名權,原則上冠名方式為“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或“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其中×××為聯合方指定名稱。省基金委授權省基金辦與聯合方或其代表共同設立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召開聯席會議辦公會商議研究聯合基金項目申請指南、資助計劃、資助項目和經費建議安排等重要事項。聯席會議成員由省基金辦和聯合方或其代表的有關人員組成。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省基金辦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據年度資金預算,編制和發布年度申請通知,公開申請受理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采取自主申請和擇優推薦相結合方式進行。各依托單位應做好項目申請的服務指導,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在擇優遴選的基礎上根據年度申請通知相關規定限額推薦。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省基金資助,應根據當年申請通知要求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省基金辦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不得用已獲資助或同年已提交有關科研管理機構的項目申請書的主體內容申請省基金資助,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省基金辦負責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請通知和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在禁止申請或參與申請省基金項目資助期限內的。

第十七條 省基金辦應當聘請具有主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歷且具備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省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按照省基金資助導向,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 省基金辦原則上按以下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網絡評審。重點項目、探索項目、杰青項目、青基項目和聯合基金非重大類項目由省基金辦按學科代碼從省科技專家庫中抽選專家進行評審,每個項目至少3名專家參與評審。網絡評審分數由定性和定量兩部分組成:定性方面設置推薦、可選、落選三個等級,定量方面對應設置優、良、差三個等級,分別賦分評價。網絡評審結果首先按定性意見進行排序,在定性意見相同的情況下,按定量賦分合計數排序。重大項目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延續項目不進行網絡評審直接進入會議評審。

省基金辦根據網絡評審結果分類排序,并組織高水平專家開展論證,根據網絡評審結果和專家論證意見,按年度計劃資助數1:1.2左右的比例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省基金辦根據聯合基金項目網絡評審結果分類排序,重點項目按照年度計劃資助數1:1.5左右的比例,非重點類項目按照年度計劃資助數1:1.2左右的比例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

(二)項目審查。重大項目(含聯合基金)由省基金辦組織高水平專家實施項目審查,聯合基金重大項目可邀請聯合方或其代表共同參與審查,經書面審議遴選出擬立項數量3倍以上(含3倍)的項目進入會議評審,低于3倍左右的直接進入會議評審。

(三)會議評審。省基金辦采用會議評審方式,對照年度計劃資助數確定建議立項清單。其中重大項目及其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及其延續項目和聯合基金重大項目進行答辯,由專家現場投票確定,參加會議評審的專家組從省科技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名單在答辯評審前予以公布,一般不少于5人。重點項目、探索項目、青基項目由省基金辦組織高水平專家進行書面審議,研究提出立項建議;聯合基金項目由聯席會議辦公會根據年度資助計劃、答辯評審結果和遴選原則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九條 省基金辦提出年度省基金立項建議清單提請省基金委決策,并根據省基金委決策意見,將立項建議清單報請省科技廳審定。經審定通過的擬資助項目,由省基金辦通過省基金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根據公示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確定立項項目并下達立項文件。

第二十條 對進入會議評審但未建議立項的重點項目、探索項目、青基項目,根據各依托單位開展基礎研究和人才培養等創新需求,可由依托單位全額出資自主實施自籌經費項目,鼓勵省屬本科高校在基本科研業務費中予以安排,納入省基金自籌經費項目立項清單;對進入會議評審但未建議立項的聯合基金非重大類項目,根據聯合方的資助意愿,可由聯合方另行出資全額資助,納入省基金自籌經費項目立項清單,自籌經費項目實施期到期后由省基金辦統一組織驗收。依托單位要自覺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全過程備案機制,對實施不力的應主動提出終止,對未履行全額出資經費承諾或管理不力的依托單位暫停或取消自籌經費項目立項資格。

第二十一條 支持高水平科研單位試行科研經費穩定支持機制,省基金每年安排穩定支持經費,由試點單位自主選題、自主立項、自主管理,納入省基金年度立項計劃,試點單位原則上不再申請重點項目、探索項目、青基項目。試點單位要建立健全重大突破即報和年度工作進展備案等制度,對實施不力的應主動提出終止,項目實施期到期后由省基金辦統一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省基金辦提出異議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異議申請的理由。

省基金辦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申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認為原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維持,并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發現明顯存在程序性錯誤并影響評審結果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省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科研人員、依托單位、評審專家、省基金委委員、省基金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科研誠信等相關規定,恪守職業規范和科學道德,堅決杜絕列入省基金項目評審“負面清單”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寫項目任務書,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辦核準。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省基金辦備案。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提交年度省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報省基金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省基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省基金辦也可直接作出終止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尚未完成項目任務不再是依托單位科技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其他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省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和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并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所在依托單位或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省基金資助項目依托單位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準。協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關管理規定的,省基金辦可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賦予依托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自主權,在研究方向不變、目標任務不降低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組成員,經依托單位同意后,報省基金辦備案。

探索項目、青基項目等自由探索類省基金資助項目,聯合基金非重大(點)類項目等實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省基金資助項目,重大項目及其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及其延續項目等納入“負面清單+包干制”改革試點的省基金資助項目,以上項目以依托單位自主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對實施較差的項目依托單位應主動提出調整建議或終止申請。

聯合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含聯合基金)等省基金資助項目應在實施中期由省基金辦負責開展檢查工作,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和績效目標任務實現程度,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對項目能否完成任務目標作出判斷。中期檢查方式包括書面審議、會議或現場檢查等形式。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暫停撥付后續財政補助資金,對未按要求實施項目或使用經費的,可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收回資助資金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 聯合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含聯合基金)一般采取分期補助的方式,首期撥款一般不低于50%左右,其他類型項目一般采取一次性撥付方式。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研究報告、知識產權、獲獎及成果報道等,應按要求進行標注。中文須注明獲得標注內容:“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項目批準號)”或作有關說明;英文標注內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英文標注內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 of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三十條 省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歸屬、使用、轉移和轉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聯合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一般情況下可以約定由項目實施方與企業聯合方共有或根據聯合基金合作協議約定執行。未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聯合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轉移、轉讓,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聯合方可享有優先權,合作協議或項目申請指南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由省基金辦負責組織技術、財務等領域專家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重點項目、探索項目、青基項目和聯合基金非重大類項目采取網絡評審驗收方式,重大項目及其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及其延續項目和聯合基金重大項目采取會議驗收方式。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驗收申請。實施期滿的項目無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期限內提交驗收材料,終止項目實施,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預計項目在執行期內不能完成研究任務需要延長實施期限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執行期內提出延期申請,通過依托單位報省基金辦審核,申請延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三條 重大項目及其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及其延續項目和聯合基金重大項目依托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重點項目(含聯合基金)可由依托單位內審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無內審機構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探索項目、青基項目和聯合基金非重大(點)類項目由依托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對依托單位內部建立財務風險內控制度且連續兩年在“負面清單+包干制”結題項目抽查中未發現問題的,探索納入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試點,對重點項目(含聯合基金)由其財務部門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表作為驗收依據,取消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成員在省科技專家庫中選取確定。重大項目及其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及其延續項目和聯合基金重大項目技術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其他類型項目技術專家一般不少于3人、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

第三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三類。

驗收通過。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目標任務,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半數以上技術專家意見為合格。

結題。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部分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主要目標任務,經費使用基本合理,半數以上技術專家意見為結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目標任務,可在執行期內由項目負責人通過依托單位主動申請結題。

驗收不通過。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半數以上技術專家意見為不合格;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財務專家意見為不合格;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項目通過驗收或結題的,項目結余經費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項目驗收不通過的,經審計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余的財政補助經費,按原撥付渠道收回,存在不端行為的按照科研誠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不存在不端行為的在項目合同到期開始計算1年內暫停項目負責人申請省基金項目資格。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加強省基金項目全流程管理監督,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申請人及其依托單位、評審專家、省基金辦工作人員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及參與者、省基金資助項目負責人及參與者等科學技術人員應就省基金項目申請和資助實施過程中的履職盡責與恪守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情況主動接受監督。依托單位應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督促科研人員嚴格遵循科學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行為規范。評審專家應自覺遵守項目評審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省基金年度報告及申請、資助、驗收等情況在省基金委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突出績效導向和成果導向。健全和完善以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省基金辦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推行項目滾動支持機制,對獲省基金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浙江省)項目資助并取得年度重大科技成果的可申請重大項目延續項目滾動支持,經專家評議通過的給予立項資助;實施杰青項目延續項目(不含管理科學),對資助期滿的杰青項目,擇優遴選30%左右的延續項目給予第二個3年滾動支持,資助期滿后,再擇優遴選50%左右的延續項目給予第三個3年滾動支持,集中優勢資源培養造就高水平青年領軍人才。重大項目延續項目、杰青項目延續項目全面推行“負面清單+包干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授權省基金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浙科金發〔2020〕3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基金項目評審“負面清單”

附件

省基金項目評審“負面清單”

一、科研人員“負面清單”

(一)打探評審專家及名單。

(二)打探評審結果、評審意見及討論意見等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信息。

(三)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向評審專家、管理人員等進行游說、說情、送禮、行賄等。

(四)弄虛作假騙取省基金立項資助;用已獲其他渠道資助或同年已提交其他機構項目申請書的主體內容故意重復申請。

(五)協助他人或者單位實施請托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科研人員包括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和項目組成員之外的其他科研人員。

二、依托單位“負面清單”

(一)打探、收集評審專家信息。

(二)縱容實施或者縱容參與請托行為。

(三)有組織地實施請托行為。

(四)包庇、縱容項目團隊弄虛作假或重復申請,騙取省基金立項資助。

(五)不積極配合、拖延、包庇、阻礙或者干擾請托案件或科研誠信案件調查。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依托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實施或者參與列入科研人員“負面清單”的禁止行為。

三、評審專家“負面清單”

(一)泄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評審結果、評審意見及討論意見等工作秘密。

(二)主動向申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透露自己的評審專家身份。

(三)違反公正公平原則,搞“人情評審”,索取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參與或相互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五)接受或未拒絕其他請托行為。

(六)未認真履職盡責,評審意見出現“張冠李戴”等程序性錯誤。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省基金委委員“負面清單”

(一)泄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資助計劃、項目指南、立項清單等工作秘密。

(二)違反公正公平原則,違規為本人所在依托單位及其申請人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三)違反利益沖突回避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省基金辦工作人員“負面清單”

(一)申請或參與申請省基金資助。

(二)泄露評審專家、未公開的評審結果、評審意見及討論意見等工作秘密;未經批準或者非因崗位工作需要,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保密信息;超越職責和規定權限查閱或者操作他人評審過程信息。

(三)參與或接受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四)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五)違反公正公平原則,干預專家評審,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省基金辦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以及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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