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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02489460/2016-06383 | 文件編號: | B006 |
發(fā)布機構: |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 生成日期: | 2016-07-04 |
杭財采監(jiān)〔2016〕9號
市級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強化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主體責任,切實提高采購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對部分政府采購審核審批事項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浙財采監(jiān)〔2015〕22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對部分政府采購審核審批事項實行備案管理。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計劃實施備案管理
采購單位在組織采購活動前,應根據(jù)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項目特征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市財政局備案。具體程序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綜合辦公平臺”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完成內部審核流程后,系統(tǒng)自動完成備案并生成“杭州市集中(分散)采購預算執(zhí)行書”,采購單位可在平臺上自行打印紙質執(zhí)行書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計劃需要事先經(jīng)過市財政局審核后完成備案,并生成預算執(zhí)行書:
1.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2. 集中采購項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以及協(xié)議定點項目,下同)申請變更為單位自行采購或分散采購的;
3. 協(xié)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下單價超過限額標準的協(xié)議供貨設備,申請非電子化交易平臺采購的;協(xié)議供貨限額標準以下單價不超過限額標準的協(xié)議供貨設備,申請非網(wǎng)上商城采購的;
4.采購實施計劃需要拆分預算的;
5.申請采購進口產(chǎn)品的;
6. 申請采購50萬元(含)以上信息化項目的。
二、政府采購文件實施備案管理
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 將與政府采購項目有關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標、談判等采購文件,開標一覽表和專家評審報告等結果文件,政府采購合同,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簡稱采購文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采購文件加蓋電子簽章或紙質采購文件簽章后掃描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綜合辦公平臺”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報市財政局備案。在采購單位完成內部審核流程后,市財政局原則上不再進行事前審核,由系統(tǒng)自動完成備案。完成備案的采購文件,是市財政局處理供應商投訴和采購資金支付的法定憑證和主要依據(jù)之一。
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做好采購文件的備案工作,并將采購文件的紙質文件自行存檔。已經(jīng)完成備案的采購文件,原則上不再予以退回重報。如確因備案失誤導致資金無法支付,需要退回修改的,采購單位應當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核辦理。
三、單一來源和采購進口產(chǎn)品的管理要求
1.單一來源采購論證公示。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采購單位認為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組織專家對供應商的唯一性進行論證,并出具論證意見,由采購單位將專家論證意見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綜合辦公平臺”上傳,由系統(tǒng)自動在浙江政府采購網(wǎng)等指定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若采購單位在公示有效期內未收到異議,應當在編報采購計劃時,將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情況說明(含專家論證意見,主管預算單位審核意見)作為附件備案。若采購單位在公示有效期內收到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編報計劃書時,將公示情況說明(含異議意見和補充論證意見、主管預算單位審核意見)作為附件備案。其中采購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項目,除專業(yè)人員出具的論證意見外,其它程序和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相同。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為3人以上單數(shù)。專家可以自行邀請該領域的專業(yè)人員,但不得從采購單位內部產(chǎn)生,并事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備查。
2.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論證公示。采購單位擬采購的進口產(chǎn)品不屬于國家鼓勵進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統(tǒng)一論證進口產(chǎn)品范圍或未能提供近一年內其他采購單位經(jīng)批準采購相同進口產(chǎn)品的有關材料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通過“杭州市政府采購綜合辦公平臺”將專家意見在指定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論證專家的產(chǎn)生方式和要求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論證專家相同。
采購單位應當在編報采購計劃時,將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公示情況說明作為附件一并報市財政局審批。若在公示有效期內收到異議時,處理程序及應報送市財政局審核的材料與對單一采購方式的公示異議處理相同。
若采購項目同時申請采購進口產(chǎn)品并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以合并進行專家論證,并在指定媒體進行公示。
四、監(jiān)督檢查
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購業(yè)務水平和技能,嚴格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計劃和采購文件備案或報批的相關程序。采購單位應當切實加強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建設和管理,對備案計劃、備案采購文件、采購方式選擇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不得不當選擇采購方式,或提供虛假材料進行備案或報批。
市財政局將加強對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執(zhí)行政府采購計劃及采購文件報備等工作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通過系統(tǒng)預警和事后隨機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對采購計劃未經(jīng)市財政局備案以及未采取公開競爭方式實施采購的項目要進行重點督查。對存在明顯不當選擇采購方式、在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采購及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jīng)查實將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確保政府采購法規(guī)制度的嚴格落實。
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杭州市財政局
2016年7月4日